【12港人案】涉住所藏汽油彈材料 鄧棨然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下月26日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1/22 14:59

最後更新: 2024/01/22 16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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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住所藏汽油彈材料,鄧棨然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下月26日候判。(資料圖片)

12港人案中被告之一34歲男子鄧棨然,2023年在就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服刑滿3年出獄,其後被移交回港。鄧另涉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藏有汽油彈材料,被控1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。鄧今(22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,案情指單位內的易燃液體和材料部件足以製造約16枚汽油彈。辯方求情要求法庭考慮被告的刑責較輕,法官要求就相關法律原則作書面陳詞,被告還押至2月26日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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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鄧棨然(34歲)原被控1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,以及1項交替控罪,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。鄧今承認交替控罪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一大廈單位,管有玻璃樽、乙醇及汽油等。

案情指,警方在9月30日晚上10時許在涉案大廈大堂截停被告和同案被告鄭進,並持搜查令進入涉案單位搜查。涉案單位面積約360呎,有一開放式廚房和2房1廳。調查顯示,涉案單位由在逃人士Patty在網上平台租用。警方到場時,同案被告鄭子豪在其中一間房內,同案被告李威龍和廖子文則由另一間房爬出窗外站在簷蓬。

案情續指,單位內有一些半製成汽油彈、汽油彈材料和部件,包括21個玻璃樽、約4升汽油和750毫升食油等,儼如一條生產線。此外,屋內還有無線電、護目鏡和防毒面罩等物品。

專家指,單位內的易燃液體和材料部件足以製造約16枚汽油彈;鎂屑、鎂粉末等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,燃燒溫度比一般汽油彈高,但由於鋁熱劑的燃點溫度為攝氏800度,故能否製成存疑。

案情續指,涉案有2個Telegram群組,成員包括本案5名被告。成員最遲在2019年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製造汽油彈,並落實在案發當日製造,以供成員或他人在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使用。案情指,被告積極討論製造汽油彈,曾指示被告鄭子豪購買打火機等汽油彈物料,及於案發當日帶鎂粉和鎂帶到單位;被告又指會確定負責投擲汽油彈的名單。

警方在被告的手機內發現35幅照片,涉及護目鏡和防毒面罩等裝備,汽油彈原材料的照片與單位中檢取的非常相似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,被告與同案被告在案發日凌晨多次出入涉案大廈,被告在凌晨1時許至下午5時許,被告獨自或偕他人將數袋物品拿到單位。被告同晚被捕,警誡下保持緘默。

辯方求情指,案中各人角色不同,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的刑責較輕。法官練錦鴻質疑,所有被告均面對共同控罪,刑責應一致,下令控辯雙方就相關法律原則作書面陳詞,將判刑押後2月26日。鄧另涉潛逃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案,將於本周三(24日)再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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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